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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股权设计:山东股章|上市对拟上市企业大股东的弊端

山东股章 2024-10-17 15:01:44 11156℃

1控股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力下降

企业上市可能导致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下降。这既可能是因为控股股东的股权被稀释,股权比例的下降使其对于一些事项不再具备绝对的话语权(例如一些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特别决议事项);也可能是因为公司洽理的要求,例如关联交易事项需要控股股东回避表决。

以湖南某传媒行业的上市公司为例,尽管控股股东持股 61.46%,但在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上仍然有两项议案能通过股东大会的审议。其原因就在于这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大股东需回避表决,从而被其他中小股东否决了

2.控股股东有股权被摊薄甚至丧失控制权的风险

随着企业股权融资次数的增加,包括上市前的私募股权融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再融资等,以及控股股东减持股权等行为,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可能持续下降,就会面临丧失控制权的风险。这个时候,可能面临市场上出现的敌意收购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丧失的风险,不能简单地看股权比例的绝对数,更要关注股东间股权的相对比例。例如,A公司的大股东持股比例仅有 15%,但其股东结构非常分散,其他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均不足1%。B公司的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到30%,但二股东(持股比例20%)与其持股比例接近,还有其他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这种情况下,B公司大股东失去控制权的风险显著大于A公司。

此外,大股东以所持股权进行质押融资时,也可能因为股价下跌而导致“爆仓”等风险,导致对控制权产生威胁。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能因为不规范的行为而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企业一旦上市,便成为公众公司,而不是大股东的私人企业。大股东不得直接侵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例如直接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也不得滥用大股东权利来损害其他公众股东的利益(例如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的定价不公允的关联交易)。也就是说,公司上市后,大股东不能再将公司视为自己的私产,就像不能在街上随意破坏公共设施一样,否则严重的话就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

设定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这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4.控股股东的减持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

企业上市后,虽然证券化使得股份减持的便利程度大为增加,但大股东也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交易规则对大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规范。例如,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减持股权,锁定期届满后的减持行为也可能还需要遵守一些数量、时间上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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